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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贵后人诉吴思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吴思败诉
原载天涯关天茶舍:http://bbs.tianya.cn/post-no01-82029-1.shtml
吴思写了一本书,名字叫《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陈永贵先生的后人认为,该书损害了陈永贵的名誉,起诉到北京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思败诉。
我简单地阅读了终审判决,认为判决理由存在大问题。
判决理由部分: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 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 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 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 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 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兵简评:
一、判决认为,“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
法官大约认为,学者分析历史事件,必须依据权威性文献。问题在于:1、什么是权威性文献?谁来界定?2、学者进行思想研究包括历史研究,采取什么资料是学者的权力,法官有无权力决定?3、这一判决涉嫌侵犯学术自由。
二、学者对历史事件的分析,即使有误,是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若作肯定回答,恐怕大家都要噤若寒蝉了。学者对历史的考察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考察性质上相似。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由此导致的司法原则应当是,法官认定事实错误的,法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者认定史实错误的,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学者和法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对于法院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学界和法官队伍一片质疑声。法官们在反对对自己进行错案追究的同时,却认为,他们可以对学者的学术错误进行“错案追究”,真是搞笑!
附北京第一中院判决书全文,请兄弟们发表高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A栋。法定代表人陈星,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男,46岁,汉族,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住址从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峡,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亮,男,34岁,汉族,澳大利亚成功集团董事,(住址从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林,女,74岁,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离休干部,(住址从略)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西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思及其与上诉人北京青年报社的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高峡(抄录者:原文如此。北京青年报的出庭律师是贾桂茹), 被上诉人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4月,陈明亮、宋玉林以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连载的由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着所述的大 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书中“‘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 ‘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 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 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 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 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 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 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 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 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 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 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 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 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 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 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 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等情节系任意编造、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要求北京青年 报、吴思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吴思辩称,作为《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的作者,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未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之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辩称,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已经获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权,该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编造、杜撰 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陈永贵的个人隐私,未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 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贬损,客观上 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 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宋玉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青年报社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原判认定报社未尽 到审查职责,事实不清,认定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思认为,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费权威性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应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北京 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陈明亮、宋玉林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陈明亮系陈永贵、宋玉林夫妇之子。陈永贵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等职,1986年3月26日病故。自2002年4月23日起, 《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中,开始连载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4月23日连载中写到:“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 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 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 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 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 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 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 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 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 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 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 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 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 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 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 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 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审理中,针对诉讼主张,陈明亮、宋玉林提交以下证据:
1、《北京青年报》刊载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证明侵权事实。
2、署名为陈明珠的证言,证明陈明珠本人并未写过也不知道《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
3、公证书,证明“兴亚会”并非特务组织以及陈永贵在日本投降后未受过拘留。
4、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无向其托孤,在大寨村也未受过批斗的事实。
5、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未在大寨村受过批斗。
对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认为证据并未正面回答陈永贵是否参加兴亚会的问题;证人证言的资格有问题,且证言也侧面反应了陈永贵参加过兴亚会;证人均未当庭作证,证言应认定无效。
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以下证据:
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
2、《毛主席宴请陈永贵》一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节的真实性。
3、《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抄自昔阳县档案馆第41号。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见刘少奇”一节的真实性。
4、《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一节的真实性。
5、《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怀银,该文载于《百年潮》1999年第3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6、《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7、《谢振华征程录》一文,谢振华系1969年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革委会主任。证诉争文章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8、《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陈大斌,该文由党史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9、《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员孙启泰、熊志勇,该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
11、《陈永贵过关记》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该文载于《炎黄春秋》1999年第5期。证明诉争文章所提及的“曾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陈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公证书、《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均系合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 大会上的插话》抄件其内容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毛主席宴请陈永贵》、《我的父亲陈永贵》、《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 大波》、《文盲宰相陈永贵》、《谢振华征程录》、《陈永贵过关记》、《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 《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等文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发)。文件指出:“陈永贵同志在入党前历史上有三个问题:关于当伪代表问题、关于参加‘兴亚会’的问题、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 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 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 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 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 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农
代理审判员 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 汤平
2003年12月29日
马悲鸣
原载: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3748da01000cm7.html
我总觉得吴思败诉是合理的。盖一旦到了诉诸舆论时,大多都是没理了。
我对陈永贵并无好感。当年学大寨吃的亏历历在目。但人家虎头山上的石头梯田可是一块一块垒上去的。我是干过活儿的,知道其中的技术难度和劳动强度。故对永贵大叔出山之前干过的活儿还是有一种同行间的敬佩。因我当过知青,故可认作同行。而他干的那些活儿打死我也干不出来。
至于陈大叔抗战时期是否当过维持会长,其实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没了自家政府,自然得有人出面维持。如今阿富汗,伊拉克的政府工作人员按照中国的标准,哪个不是阿奸,伊奸?
问题是,在中国是否干过维持会是汉奸和爱国贼之间不可逾越的巨大政治分水岭,而虎头山上一块块垒上去的石头却毫无大方向的正确与否可言。知识分子不会,或至少不肯上山垒石头梯田,却偏会取巧论证干维持会是否汉奸。
永贵大叔是公众人物而且已经去世。按照西方法律,公众人物起诉诽谤极难立案,更何况对死人不存在诽谤。
问题是,这事发生在中国。中国人的诽谤不是出自无心的玩笑,多有很强的政治企图。一旦毁了一个人的名誉,很有可能导致一方政治势力的垮台和另一方政治势力的得势。
典型的就是国共两党在台湾大陆的肆意诽谤对方活着的和已经去世的政治领导人。更何况中国的法律毕竟不是西方法律。我虽没看过,但我想大概没有西方法律的这些条款。而如果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吴思败诉,我想大概多少还是有些道理的。
如今年龄大了,我越来越反感知识分子随口臧痞他人的勾当。更何况陈大叔那点兴亚维持会的事都已经过去大半个世纪了,现在几乎已经无人知道当时的确切情况。吴思的证据其实都是二三手材料,未必靠得住。
永贵大叔的这点事连大倡阶级斗争的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不当回事,却被如今这些自称自由派的知识分子大炒特炒,正显出这些所谓的自由派其实也是假的。按照吴思的意思,只要是确认的事实,就有权讲出来。其实中国的事就坏在这里。
什么叫事实?任何一个人都是他/她父母做爱的结果。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实,而且就那么几个动作,情节大致一样,那你就可以大写特写别人父母如何做爱的细节吗?
更何况从张贴出来的所谓事实看,其实只有永贵大叔自己填表上那“兴亚会”三个字可能是真的,其他情节大多是铺垫出来的。
如今的知识分子不但没有洞见力,更没有做人的起码道德,为了赚名赚钱,便不故天理人情大刨绝户坟,靠卖陪葬品发财,居然还摆出一付道貌岸然的大义凛然样子。没想到人家陈家并没有绝户,便一状子告到大堂上,才有了这场好戏。
我因自己遭到过郑义砸我饭碗的严重诽谤,故对遭到诽谤和被暴露隐私的一方有着天然的同情,并对发人隐私和诽谤他人者有一种本能的反感,所以更能看清楚吴思在此案中败诉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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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悲鸣兄关于“二鬼子陈永贵”的话题,专贴一篇文章
陈永贵给日本人当过特务看来是千真万确的。
我是在北大的燕园论坛找到这篇文章的。- 京人
陈永贵是不是汉奸,谁说了算?
陈永贵,有人称他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位“文盲宰相”,文革期间,从一个劳模,而跃升为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劳民伤财的“大寨”,也成为共和国农业的圣殿。
他也是世界上唯一不拿国家工资的国家副总理,一个在中央、省委、地委、县委和大队都兼有重要职务的文革期间极富传奇色彩的公众人物。
对于这样一个富有争议的重要历史人物,历史学家们有没有进行学术研究的自由?有没有在学术标准的前提下发表看法的自由?
1992年,历史学者吴思写出了《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书中指出,抗日战争期间,陈永贵曾经“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 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2002年4月,北京青年报开始连载此书。为此,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以“内容失实”将报社和文章 作者双双告上法庭。
这起笔墨官司,从北京西城区法院打到北京市中院,吴思和北京青年报提供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包括一份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调查文件,经陈永贵本人签字确认当伪代表问题确实存在)均不被法庭采信,官司一败再败。
陈永贵是不是汉奸?
同时代的证人写的回忆录说了不算,他的儿子说了不算,中央文件说了也不算,那么这个问题,该谁说了算?
吴思的官司为何打不赢?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许多情节是作者无中生有、任意杜撰的。”起诉书中还举出了四个例子,其中最核心的是“此时陈永贵 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别人不敢,他胆 大,就当了伪代表”。
对此,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认为,《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中的虚构情节,构成了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给陈永贵的家属造成了不良影响,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对此,要求作者和北京青年报登报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对于这个官司,开始吴思没放在心上,一审开庭时,连律师都没请。
一审时,吴思提出了几个自己认为比较“过硬”的证据:
一是山西省革委会主任、省委书记,中共九大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长谢振华。他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写到,陈永贵曾经向他哭诉,自己参加过兴亚会,当过伪代表,还曾经说“我要到北京向毛主席请罪”。
二是当时写著名通讯《大寨之路》的作者之一、新华社记者范银怀写的一篇回忆文章,他曾去山西昔阳县委组织部查档案,查到当时陈永贵的入党申请表,在曾参加过何等反动组织一栏里,就填着“参加过兴亚会”。
三是陈永贵的儿子陈明珠发表在《山西文史资料选辑》上的回忆文章《回忆我的父亲陈永贵》里提到,他的父亲当过伪代表,但其落脚点是,在那种特殊的情况 下,这种行为客观上保护了大家。(注:陈明珠是长子,告吴思和北青报的是幼子陈明亮。为了告状,陈明亮让陈明珠出了一个证明,证明文章不是他写的。可是他 那篇回忆文章登在《山西文史资料选辑》里,谁谁口述,谁谁记录写得清清楚楚。)
然而,对以上证据,法庭均以“非权威性文献记载”为由,拒绝采信。最后裁定吴思和北京青年报败诉。
对此,吴思和北京青年报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0年年底,中共中央以[中发85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中组部《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证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问题和当伪代表问题确实存在,但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陈永贵在调查结论的最后签字表示同意。
二审期间,北京青年报和吴思向北京中院提交了这份重要文件。并且,还提交了《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毛主席宴请陈永贵》、《我的父亲陈永贵》、《大 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文盲宰相陈永贵》、《谢振华征程录》、《陈永贵过关记》、《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大寨红旗的 升起与坠落》、《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等与此案相关的人士所撰写的回忆性文章。吴思还提出,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 载,无法律依据,应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
但二审的宣判结果依然让吴思笑不起来。
2003年12月29日,北京中院驳回吴思、北京青年报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 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无法律规定。
对于吴思、北京青年报提供的具有“权威性”的中央文件[中发85号],判决书中虽有提及,但没有引以为据。
关于陈永贵是否汉奸的历史争论
陈永贵是否汉奸,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
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在《“汉奸”陈永贵是如何过关的?》一文中,提到了这样的史实:
陈永贵“1942年当了维持会代表,那年陈永贵27岁,他给日本办事,还与八路军干部保持着联系,说明他很会周旋。不料,因一次送粮出了问题,宪兵队 以通匪罪将他逮捕,关入留置场。(陈永贵)怎样出狱的?陈永贵自己说是八路军干部把他营救出来的,还有材料说是他妻子李虎妮托人保出来的,从敌伪档案中查 出是“归顺释放”,后以‘兴亚会负责人’身份继续向‘宪兵队’大队长清水送情报。”
在1946年至1947年山西昔阳“疾风骤雨”的土改运动中,陈永贵以一个“赤贫”的“无产者”身份,成了高举“三面红旗”的旗手、“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先锋。
党的“九大”召开前,中央责成山西“支左”部队党委审查出席“九大”的山西代表,谢振华当时是第六十九军军长,后为省委第一书记,是审查小组负责人。陈永贵是“九大”代表,他知道此决定后,主动找谢振华交待他这段历史问题。
《谢振华回忆文集》写道:“当时我约他在迎泽宾馆六层中间靠左边的一个房间里和他谈话。他一坐下,痛哭流涕地说:‘我有罪,我要到北京向毛主席请罪 ’。我说:‘不要着急,有什么问题可以详细谈出来。’他说,‘我在抗日战争的1942年,被日寇抓去后,被迫自首了,后来还被迫参加了日伪情报组织‘兴亚 会’,给日寇送了情报。我是三人小组的负责人。’我又问他,送情报和
什么人联系?陈回答:‘是和日本驻昔阳宪兵队的清水大队长直接联系,规定每周去送两次情报。’”
其时正是文革如火如荼的年代,在毛主席的指示下,全国各地掀起轰轰烈烈的“农业学大寨”运动。谢振华在将陈永贵的历史问题上报给周恩来总理后,周总理 指示:“六十九军的同志要顾全大局,不要扩散,影印件可报中央。”后来,谢振华在周总理陪外宾参观大寨时,又当面向他请示。总理说:“要维护大寨红旗,作 为历史问题,仍可让陈永贵当代表出席九大,但只当代表。”
陈永贵的历史问题并没有影响到陈永贵1969年在“九大”当上中央委员,在1973年在“十大”当上中央政治局委员,1975年1月全国四届人大一次 会上陈永贵又被任命为国务院副总理。后来,谢振华背上了“整陈永贵黑材料”的黑锅。王洪文说:“搞中央政治局同志的材料不是小事,不是一般问题……谁搞 的,关起来。”谢振华遭到批斗。
陈永贵与谢振华的恩怨,引起六十九军部分领导的争执。最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北京军区司令员的陈锡联,向六十九军领导传达毛泽东声音:“陈永贵历史问题,主席知道了,不要再提了!”
一声“主席知道了”,谁都不吭气了。
受“整陈永贵黑材料”事件牵连,有29人非法审查,6人住进“土监狱”,17人进清查学习班的,3人被勒令“讲清楚”。阳泉市公安副局长王贵玉被整得终身致残。
大寨:一个神话的破灭
“大寨”这个名字,在文革期间,闪耀着耀眼的光环。陈永贵从这里平步青云,从一个文盲,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并出任国务院副总理,主管农业。大寨人当年战天斗地时吃的粗面饼,如今成了供游人品尝的特产。
在大寨的“全盛时代”,每天会有几万人到这里“参观朝圣”,这里曾经是共和国农业的圣殿。据统计,15年间,有将近1000万人参观了这片神奇的土地。“农业学大寨”持续了15年之久,成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代精神之一。
1955年,陈永贵40岁的时候,在大寨搞起了高级社,任社长。著名的“三战狼窝掌”故事就发生在此后。狼窝掌历来是给大寨造祸的地方:杂草、野狼、 洪灾。1955年冬,大寨人开始向狼窝掌开战。经过两次失败,在陈永贵的领导下,大寨人发挥了“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将狼窝掌改造成了 良田。陈永贵之前的大寨党支部书记贾进才,仅在这次改田中就开出了1800多方石头。据说,他一生开的石头可以从大寨到北京摆个来回。
1963年,大寨遭特大洪灾,陈永贵提出“三不要三不少”的口号自力更生抗灾夺丰收。也正是因为这次抗灾,使大寨声名远播。次年1月,陈永贵在人民大 会堂作报告。2月《人民日报》刊登长篇通讯《大寨之路》,开始“造神运动”。同年12月26日,陈永贵应毛泽东之邀一起吃饭合影。同年,毛泽东发出“农业 学大寨”的号召。
至此,大寨成为了一面旗帜。
1969年4月,陈永贵当选为中共九大中央委员,在九大作大会发言。次年8月,北方地区农业学大寨会议召开,全国掀起“农业学大寨”的高潮。1973 年9月,陈永贵在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中央委员,在十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政治局委员,1975年1月,在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务院 副总理。1975年,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召开,陈永贵致开幕词。“农业学大寨”的
运动进入高潮。
这种“用政治手段统一领导农业生产”的模式,在文革结束后,即遭到各方的批评和质疑。胡耀邦文革期间挨整下放,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多年,对学大寨搞农田 基本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和花架子等毛病看得很真切,所以他对陈永贵极端重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以为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在中央党校讲起学大寨修建人造 平原来,就直截了当地说那是劳民伤财。陈永贵听说后,气得大骂胡耀邦是“胡乱邦”。
十一届三中会前后,陈永贵多次与胡耀邦及其主张发生冲突。
1979年3月19日,《山西日报》刊登的一组文章公开点了大寨的名。其中一篇的标题是:《吃亏就在一个“左”字上———神池县部分农业劳动模范谈农 业学大寨中的经验教训》。其它几篇的标题也瞄准了人人皆知的大寨经验:《“七斗八斗”斗得人心散了工作乱了》、《“堵资本主义的路”堵得多种经营没路 了》、《批极“左”肃流毒,加速发展农业》。次日,《山西日报》又发了一篇文章,明确提出《“大批大斗”是个极左口号》。在此前后,新华社内参上也开始反 映昔阳虚报粮食产量和学大寨越学越穷之类的问题。
这时有一家挺有影响的报纸算了一笔帐:国家在大寨搞山区农业机械化试点,拨款50万元,再加上其它一些照顾的费用,用大寨历年交售给国家的粮食总数一除,结果是大寨每交售一斤粮,国家要倒贴两毛二分六。对于这笔颇让大寨人伤心的“账”,陈永贵愤怒至极。
至此,对长达15年的“农业学大寨”农业政策的反思和批判开始了。
1980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题目是:《再也不能干西水东调那样的蠢事了》。以此为标志,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1981年开始,陈永贵举家迁入北京赋闲,直至1986年去世。
事实证明,大寨经验指导不了全国的农业实践。大寨属山西昔阳县,昔阳本是个穷县,但大寨一成为全国样版,通往昔阳的公路,在1978年时即被修筑成柏 油大马路,颇有“周道如砥,其直如矢”的味道。昔阳城里兴建了气魄非凡的招待所,可以一次容纳上千人同时用餐的大食堂,参观者在这里可以吃到全国各地的山 珍海味。凡此,不知道当时从中央到省,为大寨输送了多少资金和物资,树立起这个全国农业样版。
编后语
陈永贵到底是不是汉奸?
那段历史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了,陈永贵这个符号般的人物,这个“大寨精神”代言人的仕宦沉浮,反映出那个时代所独具的“样板戏”的特征。虽然,“陈 永贵一生的消耗,不及某些人桌上一把牌;陈永贵一生吃的,抵不上某些人请客一桌酒”,中国人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美德在他的身上,也有着鲜明的体现。
陈永贵的悲剧,是一个时代的悲剧。对于悲剧的成因,后辈的学者们,拥有进行研究、评说的权力。
吴思的败诉,给出了一个现实中的深刻难题:如果一个学者掌握了这么多证据,写出来的文章还被判定为不真实,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所有的记者和历史学者还能写什么?
法律,不仅仅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保护学术研究的自由。
(本期专题撰文:国华 特别鸣谢《中国改革》杂志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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